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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一审被判12年

[日期:2010-4-15 13:57:50] [字体: ]
    陕西4月12日讯备受关注的陕西省神木县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元一案,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近日,榆林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小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依法判令高小明受贿所得241万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检察机关查明,从2007年至2009年,高小明在担任神木县常委、神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13家企业、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总额达241万元。收受上述巨额贿赂款后,高小明利用其主管交通、国土等部门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给好处不办事,拿了好处乱办事。

  该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小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罪行深表悔恨,再三声称感谢纪检委、检察院、将其从犯罪的深渊中拉出来,表示自己要接受法律审判,愿意服刑改造,争取早日回报社会,回报党和政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高小明受贿24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高小明有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能当庭真诚悔过、认罪伏法,并有积极退赃的情节,依法从轻对高小明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高小明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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