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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村主任与村支书合谋受贿20余万被判刑

[日期:2009-12-23 8:31:46] [字体: ]
    浙江12月22日讯身为村民的“父母官”,不是想为村民谋福利,而是借此捞点钱财。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8日,这位贪财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根林被莲都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陈根林从2002年开始任莲都区岩泉村村民主任,头几年,他还能信守自己上任时对村民的承诺:身为你们的“父母官”,我保证要让你们富起来,做到自己不贪!但是,没几年他的思想就起了变化。2005年的一天,听说政府要在岩泉村范围内投资建设一个堰坝的加高工程,陈根林与该村支书周某(在逃)获悉后,找到建筑工程承包人梅某、陈某和程某,说要与他们一起“合伙”做工程。在陈根林与周某的积极帮助下,梅某等人挂靠的一水利水电局中标承建了这个堰坝加高工程。考虑到工程还需陈根林、周某帮助做好村里的政策处理,以便工程进展顺利,梅某等人以“工程预支款”的名义分两次将人民币26万元转帐汇入陈根林的帐户,陈根林收到后将其中13万元分给周某,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帮助进行政策处理。

  第一次“合作”收获不少,陈根林与周某像是找到了“发财”的捷径,一发不可收拾。2006年至2007年间,陈根林与周某又积极帮助梅某、胡某等人进行工程的政策处理等事宜,并分三次各收取梅某、胡某等人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7500元。

  2009年3月,陈根林等人涉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案案发。检察机关在对陈根林案的审查起诉中认为,陈根林作为村委主任,在办理村里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工程承包人、施工人为了在签订合同、工程建设中得到关照而送的人民币207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1月11日,莲都区检察院以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陈根林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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